在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被判死缓一周后,2016年10月24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对向魏鹏远行贿900万的江苏商人孙秋渊也作出一审判决,判其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秋渊,为其控制的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过年前,分三次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行贿人民币共计900万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宫大酒店位于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北街,与国家能源局等23个大部委机关毗邻。

2014年4月,魏鹏远落马被查,办案机关在其家中发现2.3亿元现金,一度引爆舆论。

据此前公开报道,2014年4月,魏鹏远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其后,在魏的一处房子里,办案人员发现了大量现金。专案组协调中国银行保定分行的十多名工作人员、五台点钞机分两批次赶赴现场参与清点,经过14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共清点出现金人民币1.348亿元、欧元819.55万元、美元382.49万元、港币189万元、英镑1.6万元,按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起获的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由于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其中一台点钞机,被当场烧坏。

2014年10月31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建国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保定市法警训练基地公开开庭审理。魏鹏远被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亿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亿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魏鹏远落马后行贿人被查

上述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孙秋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住江苏省宜兴市。

2014年6月10日,孙秋渊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

公开报道显示,在孙秋渊涉嫌犯行贿罪刑事拘留前,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已于2014年4月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秋渊为利用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通过魏鹏远和相关煤炭企业负责人疏通关系,使被告单位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获得相关煤炭企业的水处理工程。2009年至2011年过年前,被告人孙秋渊多次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魏鹏远行贿了人民币共计900万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孙秋渊行贿魏鹏远900万的行为,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均予以查明,确认为事实。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秋渊为使其经营的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过年前,分三次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时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行贿人民币共计900万元。

受贿900万细节

2007年,孙秋渊通过魏鹏远的侄子魏国才与魏鹏远相识。

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魏鹏远由煤炭处处长升任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属于正处级副司长,主要负责煤矿基建的审批和项目改造核准工作。

魏鹏远供述称,孙秋渊与其相识后,想通过他承揽一些煤矿污水处理工程。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为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能帮助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水处理业务,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秋渊携带装有现金500万元人民币的拉杆箱,从宜兴赶到北京,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地下车库向魏鹏远行贿现金500万元人民币。魏鹏远将该笔款项放在北京富力城小区E-27-1001房间,后被依法扣押。

据孙秋渊供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把500万元人民币放在一个大的旅行箱里面,坐长途大巴车到北京后打了辆‘黑出租车’到东方宫酒店的地下车库与魏鹏远见面,我和魏鹏远一起把装钱的拉杆箱从我租的车上搬到了魏鹏远的车上,这些钱都是100元面值的,10万元一大捆,是从中国银行取的现金,没有办过借款手续,魏鹏远也没有还过钱,我送500万元给他主要是想请他帮助给我介绍工程。”

“孙秋渊打电话说要送点东西,在东方宫酒店的地下停车场,他将一个大个的拉杆箱放到其车的后备厢里并告诉说里面有500万元人民币。”魏鹏远证言称,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回去看了看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他帮孙秋渊揽业务挣了钱,这些是孙秋渊主动给的好处。

法院还查明,为了让魏鹏远在承揽工程时提供更多的帮助,2009年底,被告人孙秋渊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门口又向魏鹏远行贿现金300万元人民币。后魏鹏远将该笔款项放在北京富力城小区E-27-1001房间。

“2009年底或2010年初,当时临近过年,魏鹏远说买了房子,家底都空了,我就明白他的意思了,我回来对我爱人说出差需要300万元,让她筹集,我把钱装进一个黑色的旅行箱里,从宜兴坐大巴车到北京,在东方宫门口交给的魏鹏远。”孙秋渊供述称。

此外,法院查明的第三笔行贿事实是,为了感谢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为天源环保有限公司介绍了工程,被告人孙秋渊于2011年过年前在北京市东方宫大酒店附近向魏鹏远行贿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后魏鹏远将该笔款项放在北京富力城小区E-27-1001房间。

“2010年,魏鹏远帮联系了神华宁煤集团红柳煤矿的污水处理业务,我就着拜年机会表示一下感谢,希望以后多帮忙介绍点项目。2011年过年前,我安排财务支取了100万元人民币,放在一个装大衣的纸袋里,坐火车带到北京,打车到东方宫大酒店附近给他打电话,在路边把纸袋交给了他。”孙秋渊供述还称。

打招呼

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3年,魏鹏远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向煤炭企业负责人打招呼,让孙秋渊的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煤炭企业的水处理工程,致使一些工程项目应当招投标而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招投标,或是在招投标、合同签订过程中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使得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工程。

“魏鹏远给我介绍过神华宁煤集团红柳煤矿、吉林煤电集团、山西的山煤集团、郑煤集团的李粮店煤矿工程。2009年,魏鹏远帮我联系了调兵山电厂筹建处;2010年5月,魏鹏远又帮我联系了宁夏煤业集团负责基建的副总樊某,后来我中标了石槽村煤矿和红柳煤矿的污水处理工程;2011年,魏鹏远帮我联系过安徽神源邹庄煤矿的水处理工程;2012年,魏鹏远帮我联系过陕西魏墙煤矿的水处理工程。2010年底,我把沈煤集团林盛煤矿、红菱煤矿水处理工程做完后付款不好,魏鹏远帮我联系沈煤集团的总工魏某2催要过工程款,还给我介绍过同煤集团麻家梁煤矿、金庄煤矿和内蒙古汇能尔林兔煤矿的水处理工程。”孙秋渊供述称。

“跟当时这些企业到国家发改委跑项目核准的人打招呼,有南票煤矸石热电公司、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调兵山煤矸石热电分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林盛矿、红菱矿和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等。”魏鹏远的证言也称,其帮孙秋渊联系过辽宁的南票电厂、调兵山电厂、西乌金山电厂、沈阳煤业集团的林盛煤矿等一批水处理项目。

此外,判决书中还提到,魏鹏远打招呼的项目涉及到陕西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2012年,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时,魏鹏远利用职务便利为孙秋渊承揽矿井生活污水、井下水处理工程向该公司负责人打过招呼。通过魏鹏远的介绍,在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办事人员的关照下,2012年7月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没有按正常的招投标手续取得该公司《魏墙矿井生活污水及井下水处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魏墙煤业有限公司向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

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孙秋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上述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秋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24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天源环保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单位沃特豪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孙秋渊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澎湃新闻网

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