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主席目前为礼仪和象征式的虚位国家元首,自中共建政后一度废除,直到1982年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至今。国家主席虽享有最高的国家地位及代表权,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除了外事权,国家主席要透过由其他职务兼任,例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才具有实际权力。

国家主席职务自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设立,根据1954年首部宪法第27条,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五四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任期4年,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刘少奇文革被罢职位一度废除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获选为首任国家主席,任满后不再连任,但继续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职务。1959年和1964年,刘少奇两次当选国家主席,但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刘被罢免国家主席后开始缺位,到1975年第二部《宪法》废除了国家主席一职。

1982年重设规定最多任职两届

目前实行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李先念在翌年当选国家主席(见表)。第四部《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5年,最多连续任职两届,但取消《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失去了宪法赋予的行政参与权、立法提案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也不再设立作为国家主席办事机构的主席办公厅。

来源:明报

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