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8月初报导,现年高龄96岁、被外界称为“奥斯威辛会计”的德国前纳粹党员格勒宁(Oskar Gröning),2016年11月终审维持原判4年徒刑,半年后仍未入监服刑。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提出最新医检报告,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入监判决,认为只要有相关的护理医疗设备,格勒宁也必须入狱服刑。

这起案件显示,一个重大的人权罪行不会因时间而消逝,该接受的大审判是逃不掉的。然而从历史的角度观察,中国共产党建政近七十年来,进行一系列运动包括三反五反、反右、文革、六四大屠杀到迫害法轮功,所做的一切暴行不亚于纳粹,若以纳粹党的判例来看,中共官员有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下场呢?

人权律师邱晃泉表示,以德国或全世界在追究纳粹的罪行来看,中共未来是有可能面对这样的状况,但重要在于,到那时的中国人民及全世界的人如何面对这样的事。他认为,以德国或全世界在持续追究纳粹的罪行,即使过了几十年还追究这样的罪行,是他们认为在法理上仍然是必要的,“罪行不会随着时间过去就算了”。

参与集团犯罪都有责退出是最好方法

邱晃泉说,从纳粹的例子来看,任何一个犯罪集团所犯下的重大罪行,不会因为谁只是那个犯罪集团里面的一个小分子或一个帮助的分子就没事了,像这种重大的集团性的犯罪是很多人参与者造成的,任何参与者都有责任,所以退出中共这个犯罪集团是最好的方法。

另一位人权律师魏千峯表示,中国要变成正常体制的国家及转型正义,才有可能追诉这些重大人权犯罪的人,一般对于重大人权犯罪的事实还是可以溯及既往;若是中共在统治阶段有重大的人权侵害,是否可追诉、溯及既往,若参考东欧、韩国等国,是有可能的,法院会再去调查。

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召集人黄嵩立则表示,就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的角度来看,任何不尊重正当法律程序而进行拘禁、判刑、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都违反人权公约,也违反任何人的良心;更遑论中共为摘取器官而对任何人进行逮捕、杀害,更是泯灭人性的罪行。

他说,身为中共政府的一分子,无论是在行政机关、军队或司法部门,即使是接受上级指令而违反公约,这些行为仍然是违法的。指挥下令的人、协助行政程序的人以及实际犯下杀人罪行的人,日后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证据搜集与保存极为重要

“当中国有公正而独立的司法制度时,这些犯罪行为一定要被揭发、检视、审判,中共政府以及其成员,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在中国尚未成为以法治国之前,目前除了透过司法和其它管道尽力保护、营救被拘禁的人,同时更需强调思想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并逐步推广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使其成为不容政府推托的准则。”

黄嵩立强调,在此之前,证据的搜集与保存也极为重要,有事证才能让犯罪者日后无法否认狡辩,而必须俯首认罪。从德国的例子可知,参与集体犯罪,并不因众人一起犯错就免除个人责任。

来源:大纪元

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