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法轮功学员杨胜军在绑架9天后被迫害离世。(明慧网)

2019年12月26日,佳木斯法轮功学员杨胜军的辩护律师谢燕益向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提交了“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专函”,控告佳木斯市公安局等部门非法拘禁和致死杨胜军的违法行为。

近日,谢燕益律师投稿大纪元,有关杨胜军致死案控告材料,具体控告佳木斯市公安局、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佳木斯市拘留所仅仅因杨胜军信仰法轮功就对他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直接导致其身亡的严重后果,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严重犯罪。

被律师控告的犯罪嫌疑犯为:佳木斯市公安局局长李晓龙、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局长李德才、佳木斯市拘留所所长赵明、佳木斯市友谊路派出所所长高伟权、佳木斯市友谊路派出所副所长白向太、佳木斯市友谊路派出所副所长胡智。

遭绑架9天后离世

明慧网报导,2019年8月2日上午,家住佳木斯林苑小镇的法轮功学员老金太太和儿子杨胜军外出,只有刚从日本回来探亲的老金太太的二儿子在家。友谊路派出所的3个警察来敲门,家属开了门。警察入室后把家中的打印机、电脑、约五六十本法轮功书籍等物品非法搜出来,摆在家门口等杨胜军母子两人回家。

杨胜军母子回家后,被3个警察当场绑架、带到友谊路派出所。

警察审问母子俩,谁教给他们的打印技术,打印出的真相资料都有谁来取,平时怎么做法轮功真相资料以及做真相的频率等等。

老金太太于当晚23点被放回家。杨胜军被带到医院体检,实际上,他当时的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根本不符合拘留所的收押条件。警察却对家属说,杨胜军身体没有病,并且向其弟要了400元体检费后,杨胜军被非法送到拘留所。

8月11日早上5点半左右,友谊路派出所警察来杨胜军家敲门,说杨胜军早上在拘留所大口吐血,已经被送到中心医院抢救,同时把其家属开车送到中心医院。途中警察对家属说,人送到拘留所之后,就跟派出所没关系了,人就不归他们管了。

杨胜军在中心医院输了8袋血,上午还能说话,下午说不了话,到晚上9点,就离世了。

杨胜军住院时的押金10,000元、输血等费用共计将近30,000元,友谊路派出所把这个都甩给家属管。家属最后自行支付了医药费。

其家属在警方的恐吓下,非常害怕,决定于8月13日早上5点出殡。

律师的法律分析

谢燕益律师从两个方面分析相关部门办理杨胜军案的违法性:第一、从本案公权力的行为和后果看,相关责任人已构成严重渎职犯罪;第二、对杨胜军的行政拘留构成冤假错案、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严重渎职犯罪

在控告书中,谢律师指出,抓捕杨胜军的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从办案开始就没有出示身份证明及手续,至今也未向受害人家属下达拘留通知书。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律师认为,从整个过程来看,办案人明知杨胜军的无辜,却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狱;明知他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却对其非人道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238条的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

杨胜军命案发生后,有关方面不惜采取威胁、欺骗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家属迅速配合处理善后事宜,未经尸检即将尸体火化,从而毁尸灭迹。而且,家属及委托代理人向相关部门索取案卷材料、现场视频录像等,均遭到拒绝。

谢律师指出,这种种反常表现正可看出相关责任人“知法犯法的主观心态”。

冤假错案

律师认为,杨胜军被拘禁属违法,因为他的信仰行为“即非违法更非犯罪”;法轮功被认定为X教组织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迫害者)从一开始就违背了罪刑的法定原则而故意错用《刑法》第300条,以及与之配套的《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制造大量的信仰冤狱。

谢律师写道:“肇始于1999年持续了近20年的一场专门针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迫害运动,如果最初还不为人所知的话,近年来,这一真相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为海内外全世界人所共知。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难以估量。这场打压迫害从一开始就违背了我国现行宪法、法律。”

在过去的20年间,在法轮功蒙冤的一个个案例中,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而大量抓捕、枉判法轮功学员,制造冤狱,“千千万万的司法冤狱被持续制造。”

与此同时,“这场运动是人类有史以来,罕见的一场戕害人权、群体灭绝的严重反人类事件。”

律师明确指出,1999年迫害发生之后,法轮功学员遭受了各种诬蔑和打压迫害(比如央视炮制“天安门自焚”假新闻以及各大官媒铺天盖地对其妖魔化并指斥其为X教组织等等),而且他们还遭到劳教、判刑、洗脑班、酷刑等各种手段的迫害,导致他们被致伤、致残、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

“对法轮功的迫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迫害的现象十分普遍且极其严重”,为了申冤与反迫害,法轮功学员不得不走向社会,告诉不明真相的世人:他们不是X教组织、他们是好人,他们遭到了诬蔑以及发生在他们身上的种种遭遇与不公。

律师分析迫害法轮功的原因为:1999年,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为了巩固和延续其权势地位发动了一场全面镇压、迫害法轮功群体的运动,从中央到地方专门成立了镇压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610”办公室,而江的党羽以及大量体制内公职人员或者慑于江的权势或者基于既得利益、政治风险的考量,大肆抓捕、迫害、诬蔑法轮功学员。

而法轮功学员面对这种不公与残忍,“仍然能够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

“他们从来没有以暴易暴、以怨报怨。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法轮功学员因遭受迫害与不公而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鸣冤雪耻的事件,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的情怀?”

谢律师还说,早在2010年,她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就提出:“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和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她至今仍然坚持这一立场并且还坚持认为:“法轮功冤案不平,国难未已!”

在她看来,大量法轮功冤狱的系统制造不仅仅影响到千千万万法轮功信众及其家庭的命运,而且还直接侵蚀、摧毁了“中国整个司法系统得以维系的合法性基础和任何进行良性改革建设的可能”。对于当权者来说“停止迫害走向和解才是唯一的出路”。

谢律师指出,鉴于相关单位的责任人李晓龙、李德才、赵明、高伟权、白向太、佳胡智在杨胜军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238条的规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还构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最后,谢律师恳请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惩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控告人。

在此,针对谢律师在控告函中提到的“天安门自焚”假新闻和中共活摘器官的罪行做点补充说明。

“天安门自焚”

2001年1月23日,天安门广场上五人自焚,中共谎称是法轮功学员所为,在全世界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海外媒体揭示央视刻意播放的录像露出许多破绽,所谓的“自焚”事件原来是构陷和抹黑法轮功的阴谋。

新唐人电视台制作的影片《伪火》(False Fire)获得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影片揭示了“自焚”案的诸多疑点,从而证实了整个事件是中共栽赃法轮功而炮制的伪案。

活摘器官罪行

1999年,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为了达到消灭法轮功的目的,下令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自从2006年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黑幕被海外媒体曝光以来,大量的独立调查报告指证了中共这一罪行。

总部设在伦敦的“独立人民法庭”,在经过两次听证后,根据获得的大量确凿证据,于今年6月17日做出终审裁决:“无可置疑,中国(中共)强制从良心囚犯身上摘取器官,涉案时间长,涉及的受害者众多”,“法轮功学员是器官供体的最主要来源”。

来源:大纪元记者罗琼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