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大陆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所谓的《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陆司法界专业人士认为,两高这个解释违法违宪,仍然延续了原来的低级错误,可以视为司法界的奇耻大辱。

余文生律师近照。(大纪元)

该解释对所谓的邪教组织进行界定、量刑、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并称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1999年、2001年及200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所谓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释,同时废止。

大陆著名律师余文生向大纪元记者表示,“这方面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做出立法并解释才有效。如果是邪教组织,应该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定什么是邪教组织,如果没有定,两高不能对这方面做出解释。”

25日,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同时,中共党媒刊登了“大同一女子悬挂法轮功条幅获刑”的消息。

在余文生律师看来,法轮功学员有自己的诉求,通过某种方式传播出去,这种行为本身都是合法的。

余文生律师还表示:“目前来看,对法轮功信仰案件控制比较严,律师在各地代理法轮功案的过程中,遭到很多刁难和限制。而且现在法轮功案越来越多,可能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而且涉及到一些有案必立,有案必究,不理不裁的规定,实际上根本没有执行。”

他强调:“所谓‘依法治国’是骗人的,中国实际上根本没有实行‘依法治国’,连他们自己法律都不遵守,还谈什么‘依法治国’。我们做为律师来讲,只能用他们制定的法律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尽我们的所能,为这个社会的进步作出我们的努力。”

余文生还认为,中共的打压只能适得其反。“709打压律师以来,已经出现很多律师同行的挺身而出,像文东海律师、胡敏正律师、马连顺律师等等,都是709案之后,不断地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去努力工作,非常突出。包括我本人也做了一些工作,我相信,如果当局这么打压,会有更多律师站出来。”

他强调:“因为一个国家,连律师都保护不了自己的权利,还能保护什么当事人的权利吗?律师权利都不保护,其他公民的权利能保护吗?”

他认为,律师的遭遇是这个制度或这个国家是否真正执行法治还是法西斯制的风向标。

大陆一位不方便署名的司法界专业人士向大纪元记者表示,仔细研究了这个最新出来的两高的解释,跟原来的相比,就是更加具体化、明确化了。但内容仍然延续了原来的一些低级错误,包括违宪违法、超越解释权限、偷换概念等。

这位司法界专业人士说:“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规定,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其次,两高是没有权力对邪教的进行界定,它超越了解释权限。根据大陆的《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

因此,“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

他还表示,两高的解释也明显犯了偷换概念的低级错误。刑法三百条第一款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像的法律,即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的问题。

但两高的解释却说什么“制作、传播多少份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或多少册书籍、光盘”的就是“破坏法律实施”。

他还认为,两高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在司法界人士看来,这是中国司法界的奇耻大辱。

大纪元记者骆亚采访报导

2017-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