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合成图)

2019年11月4日,河北阜平县北果园乡派出所所长范振华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救治无效,于11月6日早晨死亡,年仅38岁。

范振华18岁参军,退伍后到县公安局工作,从国保大队警察,副大队长、大队长,再后来调任派出所所长。明慧网报导,他靠迫害法轮功一步步升迁,双手沾满了法轮功学员的鲜血。从以下来自明慧网的部分曝光材料中可见一斑。

2005年农历10月的一天,法轮功学员杨增花在街上和另一位法轮功学员说话,范振华骑摩托车带着一个警察突然停在她们面前,强行搜查她的书包,绑架了她,给她戴上手铐劫持到国保大队。

2005年12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范振华又深夜闯进杨增花的家,把她推到车上直接拉到阜平看守所,非法关押。第二天早上,几个警察把杨增花推搡着塞进车里,劫持到保定八里庄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半。

2005年12月23日早上六点以后,阜平县国保大队长张进辉和范振华领着十几个警察闯入阜平县阜平镇石湖村法轮功学员王银娥家,撬开了窗户爬进去,踹开了屋门,把她从被窝里拽出来,不管她身上只穿着秋衣秋裤就抬上车,拉到了阜平县公安局。

2007年7月26日,国保大队长张进辉、范振华等指使着城关派出所所长王梦杰、李秀海、安军为首的警察勾结苍山大队党书记陈贵玉等15人闯进郑宝珍家抢走了女儿上学用的电脑,绑架了郑宝珍。

2007年7月底,法轮功学员顾强在河口收费站被国保大队长张进辉带领的一群警察拦截绑架,警察们先抢走他身上的手机,同时把他开的一辆新哈飞轿车一同劫走,接着又到家里抢劫、抄家,抢走了他家的两张存折3000多元,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大法书籍和大法资料,价值共7万多元。

范振华(网络图片)

在此期间,身为副大队长的范振华几次非法提审他,恐吓、威逼、利诱他出卖其他法轮功学员,写放弃修炼的四书。最后把他劳教一年半。

2008年7月11日晚,阜平县国保大队指导员郭锦贞、范振华带国保大队,大台派出所的警察和几个大台乡政府的人员,抄家、绑架了大台小学老教师杨胜利和妻子孙明荣。致使杨胜利被非法拘留,孙明荣被送到石家庄女子劳教所,劳教一年。

2010年5月12日12日晚8点左右,国保大队大队长张进辉、副大队长范振华绑架了法轮功学员樊高宗,非法劳教一年。

2012年11月4日,阜平县法轮功学员孟秀丽和三个孩子开车去探亲,途经王林口乡、刘家沟村张贴法轮功真相标语时,被王林口派出所警察安小龙、陈建亮、陈诗阳绑架,孟秀丽等四人当天被劫持到阜平县国保大队,自家价值12万的轿车被非法扣留。家中的大法书籍、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移动硬盘等价值两万多元的私人财产被抢走。

范振华和王林口派出所所长齐小兵为了巴结上司、勒索钱财积极迫害法轮功学员,致使法轮功学员孟秀丽被判刑,在河北省女子监狱被非法关押4年。

2015年7月22日,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范振华指使县“610”(中共专职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阜平镇派出所等十几个警察到阜平镇白河村法轮功学员赵凤珍抄家,价值2万余元的私人物品,随后,赵凤珍被判刑3年,后被送到河北省女子监狱。

2015年8月11日上午,阜平县治安大队长陈雷、范振华,多次打电话,把法轮功学员张连芬的丈夫叫到公安局,告诉他张连芬给最高检和最高院寄的控告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的诉状,已退回到国保大队,并威胁他,回家叫张连芬写“四书”(放弃信仰的悔过书等),这事弄得太大了,都弄到最高检了。否则他们要到家抓人,抓了就送走,判刑。

张连芬的丈夫告诉他们,江泽民迫害法轮功那么残酷,应该告他,她写“四书”不可能。陈雷、范振华就威逼张连芬的丈夫替张连芬在他们写好的“四书”中签字。

2016年1月22日,范振华带两个警察,穿着便衣,到法轮功学员白玉书家抄家,并把白玉书带到国保大队非法审讯。

明慧网评论,很多人对这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邪恶政治运动,毫无辨别能力,加之本身不信神,很容易被欺骗,中共用谎言和利益使众多人助纣为虐,参与对法轮功的迫害。范振华年纪轻轻就丧命,留给妻儿老小无尽的伤心和痛苦。不知道他在闭眼的那一刻是否认识到自己迫害法轮佛法所犯的罪恶。

1992年5月,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法轮功以气功形式在北京正式传出,1999年,官方报导,在短短的7年中,就有上亿人学炼法轮功。

法轮功教导修炼者按真、善、忍标准修心向善、对祛病健身有奇效、同时能快速使人道德回升,但其盛名却成了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的心患,他下令调查法轮功,可得出的结论却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于是江泽民集团开始从舆论上污蔑法轮功,并制造事端。1999年7月20日,中共开始倾全国之力对法轮功进行名誉、经济、肉体上的全方位迫害。

明慧网统计文章《迫害法轮功 19年间逾两万人遭恶报》在对遭恶报人员所分的九大类中,公安系统本人作恶遭恶报的最多,高达4540人,占公安系统总数的26.5%,他们殃及的亲友也最多,高达972人。恶报形式有伤残、死亡、重病、被查处、自杀等。